第〇条本协议为什么要单独签
本协议不与《用户服务协议》合并签署,您每次提交轨迹时都要单独确认。三个理由: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3 条要求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须取得单独同意 —— “单独”的含义就是不能打包在注册同意里。
- 《民法典》第 496 条第 2 款要求对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授权 AI 训练、独占、可转授权,都是重大利害关系条款。
- 单独成文、单独签署,能显著提高您的注意义务,从而在争议时更容易被认定为您确实知情。
第一条用词的意思
| 词 | 意思 |
|---|---|
| 轨迹 | 您使用 AI coding agent(Claude Code、Codex CLI 等)工作时产生的会话记录,含对话、工具调用、命令与输出、时间戳、token 用量 |
| 附件 | 为理解该轨迹所必需、经单独审核并单独签署权利声明后随轨迹提交的文件 |
| 贡献内容 | 轨迹 + 附件 |
| 脱敏版本 | 经自动规则与您人工复核处理后,去除了密钥、路径用户名、邮箱等标识信息的版本 |
| 下游客户 | 我们将脱敏版本许可给的第三方,主要是 AI 模型研发机构与科研机构 |
第二条著作权归您
贡献内容的著作权归您所有。本协议不转让著作权。
您保留署名权。您可以选择以真实姓名署名、以平台昵称署名,或者匿名(我们将不向下游披露您的身份)。
依据《著作权法》第 10 条第 1 款第 2 项规定署名权为著作人身权。署名权不可转让,只能约定行使方式(包括约定不署名),所以本协议约定的是您如何行使署名权,不是您把署名权给了我们。
依据《著作权法》第 10 条第 3 款: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本条第 1 款第 5 项至第 17 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 这是“许可”而非“转让”的法律通道。
您授予我们的许可
这是独占许可:自提交之日起 24 个月内,包括您本人在内,任何人都不得再向第三方提供同一条轨迹。许可期限为著作权法定保护期内,地域为全球,我们可以再许可给下游客户。
| 维度 | 约定 | 依据 |
|---|---|---|
| 权利种类 | 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为下列用途所必需的其他财产权 | 《著作权法》第 27 条第 1 项 |
| 排他性 | 独占许可(专有使用权)。独占期内,包括您本人在内,均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同一贡献内容 | 《著作权法》第 27 条第 2 项 |
| 独占期 | 自提交之日起 24 个月,期满自动转为非独占许可 | 第 27 条第 3 项 |
| 许可期限 | 著作权法定保护期内 | 第 27 条第 3 项 |
| 地域 | 全球 | 第 27 条第 3 项 |
| 可转授权 | 是。我们可以再许可给下游客户 | — |
| 对价 | 您依《结算与税务须知》取得的报酬 | 第 27 条第 4 项 |
| 可撤销性 | 原则上不可撤销,但有第六条的例外 | — |
3.1 关于“独占”包括您本人:独占许可(专有使用权)的法律含义是,在许可范围内,连著作权人自己也不能再行使该权利,也不能再许可给第三人。这意味着 24 个月内,您不能把同一条轨迹再投给别的数据平台。
依据《著作权法》第 27 条第 2 项要求许可使用合同明确“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排除著作权人自行行使,是著作权法理论与实务的通说,但该效果通常仍以合同明确约定为宜,故本条明文写出。
3.2 关于“著作权法定保护期内”而不是“永久”:中国法下“永久”可能被认定为期限约定不明;《著作权法》第 23 条第 1 款规定自然人作品的相关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写“法定保护期内”既是确定的期限,又不短于任何实际需求。
用途:明确点名 AI 模型训练
您的贡献内容将用于人工智能模型的预训练、微调、强化学习、评测基准构建、数据集构建,以及将上述数据集对外许可。这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3 条意义上的对外提供,需要您的单独同意。您并同意我们为此作必要的加工、清洗、转换、去标识化与切分,且不以此主张保护作品完整权受侵害(第 3.4 条)。
我们将贡献内容用于:人工智能模型的预训练、微调、强化学习、评测基准(benchmark)构建、数据集构建,以及将上述数据集对外许可。以及为上述用途所必需的:清洗、去重、格式转换、去标识化、切分、标注、统计分析。
依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 7 条规定,服务提供者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诚实提示为什么必须点名:下游模型厂商受第 7 条约束时,会把合规义务通过合同传导给我们。一份写着“用于本平台相关业务”的模糊授权,在下游合规审查时等同于没有授权,数据卖不出去 —— 这直接关系到您能拿到多少报酬。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17 条第 1 款第 2 项:告知处理目的与处理方式。第 6 条第 1 款:处理目的应当明确、合理。“明确”排除概括授权。
3.4 作品完整权与加工:为实现上述用途,您同意我们对贡献内容进行必要的加工、清洗、转换、去标识化与切分,并同意此类处理不构成对您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
诚实提示保护作品完整权属著作人身权,其可约定放弃的程度在学理与实务上存在争议。本条的写法是“同意此类处理不构成侵害”而非“放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是有意的措辞选择。
衍生成果的权利
基于贡献内容产生的衍生成果 —— 清洗后的数据集、模型权重、评测基准 —— 其权利归我们所有。这不影响您对原始贡献内容的著作权。
依据《著作权法》第 12 条第 1 款: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 3.3 条已包含改编权许可,故衍生成果的权利归属有约定基础。
诚实提示模型权重是否构成“作品”、是否适用第 12 条,在中国法下尚无定论。本条对模型权重的表述是“权利归我们所有”而非“著作权归我们所有”,这一措辞差异是有意的。
报酬与结算方式
报酬即为本许可的对价,单价由运营人员与您线下协商确定,平台没有自动定价引擎。首期为运营人员线下人工打款,不代扣个税、不收集您的身份证与银行卡信息,提现不是实时到账。
您从本平台取得的报酬,其性质为劳务报酬所得,您与我们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具体计价、结算节奏与税务处理适用《结算与税务须知》。
| 环节 | 首期能力 |
|---|---|
| 收益记账 | 实时入账,控制台可查 |
| 提现 | 可提交提现申请单 |
| 打款 | 运营人员线下人工打款,回填凭证;不是实时到账 |
| 个税代扣代缴 | 不做。平台代扣金额恒为 0 |
| 收款信息收集 | 不收。提现申请单不触发任何身份证 / 银行卡信息收集 |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4 条第 1 款:不得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我们完全线下议价,不做自动定价引擎。性别、民族、地域、学校层次、年龄、健康状况一律不得影响定价。
诚实提示将来接入支付通道时,我们将需要收集真实姓名、身份证号与银行账户信息,后两项是敏感个人信息。届时会重新征求您的同意,不会静默启用。
第四条您向我们作出的保证
您每次提交时,向我们作出下列保证。请逐条确认,这些不是套话。
- 4.1 权利完整性:您对贡献内容享有完整的、可转授权的权利,或已取得权利人的书面授权。
- 4.3 保密义务不冲突:您保证提交行为不违反您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保密协议、劳动合同、学位协议、课题合同、奖助学金协议、企业合作协议。
- 4.4 不含第三方个人信息:您保证贡献内容不含第三方的个人信息;如含有,您保证已取得该第三方的单独同意。
- 4.5 不含禁止内容:您保证贡献内容不含《合规与保密承诺函》所列的任何禁止内容。
依据4.3 单独列一条的理由:如果您上传的内容被第三方保密协议覆盖,您的上传构成违约,而我们提供了传输通道,可能被主张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或帮助侵权。依据《民法典》第 500 条、第 577 条。
依据4.4 的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13 条第 1 款第 1 项的“个人同意”只能由信息主体本人作出;第 14 条第 1 款要求同意由个人自愿、明确作出。您无权替同事、学生、受访者同意。
职务作品专项确认
您需要确认:提交内容不属于您所在单位享有著作权的特殊职务作品;若属于一般职务作品,已超过作品完成后两年,或已取得单位书面同意。《著作权法》第 18 条第 2 款第 1 项明确列举了“计算机软件”,相当比例的科研代码著作权根本不归您。
依据《著作权法》第 18 条第 1 款: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 2 款规定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依据《著作权法》第 18 条第 2 款: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
高校与研究所的科研代码,其服务器、超算、实验设备与经费通常全部来自单位。这正是我们只收轨迹、不收源材料的原因。
| 您提交的 | 法律性质 | 落入第 18 条的风险 |
|---|---|---|
| agent 工作轨迹 | 您本人与 AI 交互的行为记录 | 低 —— 权属清晰 |
| 课题组代码全文、论文 PDF、实验数据 | 很可能是职务作品 | 高 |
诚实提示“行为记录是否构成作品”“轨迹是否可能被认定为职务作品”在中国法下尚无明确判例。我们的判断是轨迹的风险显著低于源材料,但这是判断不是定论。
未一稿多投
您需要确认:未曾就本条轨迹向任何其他数据平台或第三方提供,也未授予任何第三方使用权。这是独占许可能否成立的前提,违反的后果见第 7.1 条。
独占许可的配套义务。提交后 24 个月的独占期内,同一条轨迹不得再投给任何其他平台。
第五条我们对您的承诺
- 脱敏后才交付。对外交付的是脱敏版本,不是原文。
- 原文最小可访问。原文只有您本人与审计角色能读,每次读取写不可删改的审计记录,并有限流。
- 可追溯。每条数据附授权凭证哈希与完整的授权链,我们可以证明这条数据来自谁、什么时候、基于哪一版协议。
- 告知接收方。向下游客户提供时,按《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3 条告知您接收方的名称、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与个人信息种类。
- 不做算法定价。您的报酬不由算法根据您的个人特征决定。
依据《数据安全法》第 33 条规定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
撤回与删除:我们做不到的事
提交在实践上是不可逆的。已交付第三方的数据无法取回;已被训练进模型权重的数据在技术上无法删除;备份介质中的副本无法定点擦除;法定留存期未届满的我们继续保存但停止处理。另外,出现权利瑕疵或涉密时,我们有权单方删除并从下游撤回,无需您同意(第 6.3 条)。
您可以随时要求我们停止向新的下游客户提供您的贡献内容,也可以要求删除您的贡献内容(数据库记录与对象存储中的对象)。但下列四件事我们做不到,请在提交之前就读完:
- 已交付第三方的数据无法取回。我们会通知对方停止使用并从其数据集中移除,但对方是否照做取决于其履约,不在我们控制之内。
- 已被训练进模型权重的数据,在技术上无法“删除”。模型权重是训练数据的统计结果,当前技术无法定位并移除某一条样本对权重的贡献。这不是我们不愿意,是做不到。
- 备份介质中的副本会随备份轮转自然过期,无法定点擦除。
- 法定留存期未届满的(涉税凭证 10 年、审计记录 6 个月以上、本协议签署存证),我们继续保存,但停止除存储和必要安全保护之外的一切处理。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47 条第 2 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法律已经预见到“删不掉”的情形,给出的答案不是“那就算了”,也不是“谎称删了”,而是停止处理加如实告知。
6.3 权利瑕疵与涉密:第三方主张权利且初步证据成立、发现涉密或职务作品权利瑕疵或保密协议冲突、法律行政法规或主管机关要求时,我们有权单方删除贡献内容并从下游撤回,无需您同意。
依据《民法典》第 1195 条(通知—必要措施)、第 1197 条(知道或应当知道未采取必要措施承担连带责任)。这不是我们想要的权力,是法律要求我们必须有的能力。
违约
一稿多投:追回该条轨迹的全部报酬,并按该报酬金额的约定倍数支付违约金,我们有权终止后续合作。权利瑕疵:违反第四条任一保证并致使我们或下游客户遭受损失的,您应当赔偿。
依据《民法典》第 577 条(违约责任)、第 585 条第 1 款(违约金约定)。第 585 条第 2 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诚实提示第 7.2 条(权利瑕疵赔偿)对自然人用户的实际可执行性有限,且存在被认定为“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从而依《民法典》第 497 条第 2 项无效的风险。我们保留本条主要是明确风险分配并在下游合同中有所交代。
7.3 提交禁止内容:按《合规与保密承诺函》处理。
签署方式
本协议采用的是一般电子签名,效力弱于《电子签名法》第 13 条第 1 款意义上的“可靠电子签名”,因为首期不做实名认证,我们唯一能验证的身份因子是邮箱。您与我们在此约定该方式为双方认可的签署形式。
签署时我们落库的存证包包含:协议标识与版本号、本协议全文的 SHA-256、您的用户 ID 与邮箱、IP、User-Agent、服务端签署时间、可信时间戳,以及滚动到底、勾选、验证码通过三个时点。
依据《电子签名法》第 13 条第 2 款: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第 8 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以及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上述存证包就是针对这四项因素设计的。
诚实提示该签署方式能否支撑独占许可的成立与对抗第三人、争议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约定签署方式”条款本身是否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已列为律师复核清单第 11 项。
第九条其它
- 本协议与《用户服务协议》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特别约定优先于一般约定)。
- 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
-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解决方式待定。
下面的逐项确认,在读到全文末尾之后才会启用。